交通肇事 (2009-04-10)
律师你好 : 我想问一个交通肇事问题 , 我家住绥化 我哥哥去五大连池办事, 在那里打出租车,途中所乘坐的出租车与一辆农用车发生交通肇事,我哥哥受了重伤, 我们后来了解到肇事司机是无证驾驶, 当地交警说司机家庭困难 没有拿钱治疗 我们自己拿钱治疗 我们请问 这样的情况 我们该怎么办 急盼答复 谢谢
管理员回复:
可以协调把交通工具折价变卖赔给伤者
村里欠款 (2009-02-01)
律师您好:我是个农民.前些年借点钱抬给了村集体.现在有了政策说停息挂帐.但挂的帐也给不了.如今急用钱,我应如何维护我应得利益?村里如果还不上钱那如何能让他计算利息呢?他们这样规定说停息就停息合法吗?
管理员回复:
建议与村里交涉还款,如果人数众多可以集体提出诉讼 
工人和企业单位(移动公司)劳动合同… (2008-09-08)
我是黑龙江省海伦市移动公司的一名正式员工,因2003年单位搞竞聘上岗没有考好,后待岗,一共下来5人,可在我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有两人找人就上岗了,单位那时说半年以后补考,后一直到2007年末毫无音讯,这5年时间我们一直在找,为什吗那两人上岗,可是单位领导和绥化市公司也不管,一直拖我们,在这5年里造成我们的经济损失(工资,奖金,住房基金)共即10万余元,使我们的身心受到严重的伤害,我们现在该怎吗做,请律师老师给我指点一下,深深的感谢。
管理员回复:
孙丽丽律师解答:建议你到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关于离婚问题咨询 (2008-08-15)
我朋友已经结婚20年,孩子不到18周岁,家里有一住房,现夫妻感情不合,想要离婚,现存在的问题是:朋友的妻子背着他又在外买了一处房子,房子产权归属不知道,家里的存款有多少他不知道,家里所有的开支全是朋友一人花销,如提出离婚,朋友的妻子提出让他净身出户,到底他们在婚姻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请回答,谢谢!
管理员回复:
孙丽丽律师解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以谁的名义购买的房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按市场价格评估后进行分割。至于存款,建议你朋友进行调查后,提供相应证据,可按共同财产分割。你朋友的妻子提出净身出户的主张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咨询一个财产问题 (2008-07-24)
钱康和孙悦娟二人没有结婚但是同居在一起,同居期间,孙悦娟在外努力赚钱,钱康在家花钱如流水,孙悦娟出钱买了一套房,为了表示自己对男方的爱,登记的所有权人是男方,如今双方分手,女方起诉法院想要回自己出钱购买的房子。 ??孙悦娟能否要回房子或者是要回全部房款?
管理员回复: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秦兰律师解答:从法律规定上看孙悦娟很难要回房子或者是要回房款。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种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孙悦娟已经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完成了赠与的全过程,办理了男友为产权人的产权登记手续。这在法律上就属于赠与成立。但是孙悦娟也不是完全没有可能要回房子或房款,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如果孙悦娟能够举证证明存在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况,那么就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赠与。
咨询 (2008-07-24)
小张和女友小李正处在热恋之中,但小李的母亲得知此事后极力反对,理由是母亲觉得这个小张靠不住,可能会欺骗女儿,让她伤心。可是,恋爱中的小张和小李什么都听不进去,于是两人便商量对策,小张说:“要不给母亲写份承诺,如果将来不和你女儿结婚,就赔你女儿青春补偿费10万元。”协议写好后,小李的母亲终于同意了两人的交往。三个月后,小张还是把小李甩了,小李母亲得知后,便拿着这份协议去找小张,但是小张说这份协议只是一个玩笑,为了哄妈妈同意才写的,不能当真。 这笔青春补偿费该不该赔?
管理员回复: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秦兰律师解答:从本案的具体情况看,此笔青春补偿费不应当赔。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自由原则是法定原则。任何人干涉及强迫他人的婚姻自由都是违法的。在这种情况下,以“必须”结婚为目的和条件的欠条就属于违反婚姻自由原则,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是应认定为无效的。另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 意思表示真实;(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从本案看,李某虽然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是欠条并非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所以从民事行为效力的角度,也不能认定此欠条有效。

留言测试~~~ (200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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